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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30

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管理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工作,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应用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满足教学应用型大学建设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分批实施。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学校现有师资状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分批次选派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2.分类安排,专业对口。将不同学科类别的教师安排到不同单位和岗位参加实践锻炼,使教师的专业实践锻炼内容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内容一致或密切相关。

3.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优先选派应用学科相关专业的中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并采取签订目标任务书,加强引导督促和考核等方式,确保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得到提高。

二、选派对象

1. 在材料与机械类、电子电气与信息类、财经与管理类、食品与化工类、文化创意类、新闻传媒类、园艺园林类、土木建筑类、应用统计类等应用学科相关专业从事专业课教学且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必须有6个月及以上的专业实践锻炼经历或行业背景或工程背景。

2. 在师范类专业从事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教学工作且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必须有一学期及以上的专业实践锻炼经历或行业背景。

3. 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中文、外语、历史、哲学等基础学科相关专业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以及全校其他的公共课教师,鼓励结合教学内容开展应用型科学研究或社会调查研究,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

三、实践锻炼单位

应用学科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主要安排到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教师主要安排到中小学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单位须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原则上应是中型及以上的企业(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标准),或区(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市级重点中学,或区(县)级优质小学。

四、实践锻炼形式及内容

1. 跟岗实践。在实践锻炼单位的具体岗位充当助手,跟随指定的相关人员一同工作,参与生产、管理、服务、经营、技术改造等一线工作,学习生产实践中与本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掌握工艺流程、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发掘产学研合作项目,拓展工程技术和学术视野。

2. 顶岗支教。在实践锻炼单位顶替在职教师的岗位,履行教师职责,开展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掌握基础教育改革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其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制定提高校内课程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实施方案。

3.挂职锻炼。在实践锻炼单位担任某一职务进行学习锻炼,学习管理制度,参与日常管理,了解产业发展趋势,熟悉生产组织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创新管理模式,依托学校资源为实践锻炼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介学校,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牵线搭桥。

五、时间安排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时间可根据学院及教师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行课时间脱产进行,或在寒假、暑假期间进行。每次脱产实践锻炼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每个假期实践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个月。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安排教师脱产进行实践锻炼。

六、工作程序

1. 制定指南。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各学院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以及与实践锻炼单位接洽沟通情况,制订教师实践锻炼指南,填写《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计划申报表》(附件1)并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2. 申报确认。各申报单位组织教师填写《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申请表》(附件2),并由党政联席会根据指南公布的岗位及人数,结合教师制定的实践锻炼目标任务,研究确定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名单,并组织教师签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目标责任书》(附件3),填写《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汇总表》(附件4)后报人事处备案。

3. 实践锻炼。派出教师到指定的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实践锻炼。

4. 总结汇报。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及时对实践锻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考核表》(附件5),并在本单位相关专业教师范围内汇报实践锻炼心得体会和取得成绩,演练实践技能,展示研究成果,再将相关材料交人事处。

5. 考核鉴定。由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单位、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根据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实践锻炼成果,结合总结报告以及巡视检查时了解到的情况等分别确定其考核成绩,再由学校综合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对在实践锻炼期间,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出现旷工现象,或没有完成实践锻炼任务,或自动终止实践锻炼,或因工作不认真、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实践锻炼单位造成损失的教师,最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相关待遇

1.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其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特殊人才津贴正常发放,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福利。

2.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学校给予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通讯费等补助:实践锻炼单位在重庆市外的,高级职称和中级及以下分别按每个工作日300/人和260/人的标准包干计发;在重庆市内主城区的,高级职称和中级及以下分别按每个工作日280/人和240/人的标准包干计发;在重庆市内其他区县的,高级职称和中级及以下分别按240/人和200/人的标准包干计发。

3. 教师脱产参加实践锻炼,减免实践锻炼期间的全部教学工作量,在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时视同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

4. 对实践锻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奖励。

5. 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是应用学科相关专业教师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对实践锻炼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在教师申请评优评先、出国培训、人才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 各学院可在分配绩效工资时给予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八、经费管理

为扩大二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加强二级学院的主体责任,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通讯费等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人数和时间划拨到相关学院的运行经费项目中,由各学院根据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考核结果审核报销;人事处每年对二级学院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九、工作要求

1. 各学院是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本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规划,建立适合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的基地,确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要关心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定期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掌握教师实践锻炼情况,每位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至少实地检查指导2次。

2. 教师应带着目标任务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间要接受学校和实践锻炼单位的双重管理,应自觉遵守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应坚持记录工作日志,并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实践锻炼情况,实践锻炼结束后,须向学院(科研机构)提交一篇有价值的总结报告,并将实践锻炼心得体会和取得成绩与其它教师进行汇报交流。

3. 人事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二级学院,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为教师实践锻炼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与教师所在实践锻炼单位联系,深入相关单位检查指导教师实践锻炼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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